武汉专业PPP律师--詹志刚

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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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改毛制职工安置

2020年8月20日  武汉专业PPP律师   http://www.dygsls.com/

  詹志刚,上海公司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司清算的顺序是怎样的

  由于现在的市场竞争是如此的激烈,导致现在很多的公司不能够跟上现在时代的洪流而被淘汰出局,一般碰到这种情况公司都是遭到了破产的情况,公司一旦破产就会需要对它的资产进行清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公司清算的顺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清算的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公司清算的清偿顺序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是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法定清偿程序,它是根据公司债务的性质,全面衡量其轻重而确定的,与一般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不一样的,应当重视其特点。


  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日期,清算程序,清算方法,财产作价和清算的依据,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事项。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工作的开展、资产及负债情况、债务的处理、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二、什么是财产清算


  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三、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


  ⑴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⑵清算组的组成;


  ⑶清算的形式;


  ⑷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⑸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⑹清算方案;


  ⑺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⑻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⑼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公司清算的顺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正所谓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公司也是如此虽然说公司的吸金能力是无与伦比的但是他的风险也是无与伦比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企业改毛制职工安置

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