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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转让 股权转让系列文章之三股权转让限制

2020年8月26日  武汉专业PPP律师   http://www.dygsls.com/

  詹志刚,上海公司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转让

  公司转让营业执照不仅手续便捷而且不用去注销各种备案,获得转让费的同时也不影响后续创业。接下来就由为大家分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转让中公司转让前的准备工作、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转让流程、收购方公司优势等关键问题,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公司转让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在成都买公司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检查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偷漏税行为。


  二、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转让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对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没有必要了。


  2、做国有资产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在进行公司转让前,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那么就要进行资产评估。


  3、合同签订,不管什么场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公司章程的一些变更,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应的改变。


  6、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7、公告全公司,这不仅表明是对新股东的认可,也是对全公司员工的透明化。


  三、收购方公司优势


  1、成立已有时日,给公司的可信度加分。


  2、办理时间快,费用比申办新公司节约。


  3、原有公司账户已经有了一定的交易流水,可以用于申请信用贷款。


  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转让对转让方公司抑或是受让方公司都具有优势,节约人力资源的同时,也便于后续创业的发展。如果想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则需要加强公司自身的合规建设。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股权转让系列文章之三股权转让限制



  对发起人的限制


  对董事、监事、高管的限制


  国有股权转让的限制


  正文:


  三、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发起人的限制


  尽管《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也认定为发起人之列。但在股权转让方面,现有法律仅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发起人在上述限制期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受让人先期支付对价亦未尝不可。因此,类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只不过股权在限制期内不能转移。


  若在上述限制期内双方订立了即时结清的股权转让协议,此时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其法理不在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在于转让协议的标的自始不能履行。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


  对董事、监事、高管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的限制


  根据2003年5月13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拟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持有者转让国有股权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