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专业PPP律师--詹志刚

品牌运作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品牌托管是什么样的指的是什么?品牌名称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2020年12月21日  武汉专业PPP律师   http://www.dygsls.com/

  詹志刚,上海公司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品牌托管是什么样的指的是什么?

品牌托管是什么样的指的是什么

托管从21世纪初开始流行,至今成为渠道创新和渠道外包的重要方式。所谓“品牌托管”,是指品牌把部分管理职权委托给特定个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经营形式。这个特定个人和机构为托管人,其管理对象为被托管人。

托管需注意的问题

1、 品牌要求托管的品牌,往往是“自身难保型”,报着试试看的心态去要求托管;而托管者往往冲着当老板和挣大钱的心态去托管,忽略自己的条件和其中的艰辛。所以,托管方、被托管方都应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做好双向考察后再联姻;

2、 法律纠纷。因为托管是个新的通路形式。没有固定的模式,不象特许和代理经历很长实践的考验,合作形式、双方责权利和法律文本都比较成熟。而许多托管往往是“君子协定”,没有法律文本,有文本也存在很多漏洞。小Y、小W和小Z中只有小Y与J品牌签定了协议。

3、 合理分利点数。分利点数多少跟托管方的责权利的大小密切相关。点数太小,对托管方起不到激励作用,而点数过大,被托管的品牌利润势必受到很大影响。

4、 良性合作,诚信是基础。托管方和被托管品牌只有坦诚相待,诚信合作才能实现双赢。不能强调谁控制谁。不能托管方做大了就反向控制品牌,或是品牌在通路问题解决后,翅膀硬了就一脚把托管商踢开。

合作形式 1、双方共同成立年度托管合作项目组,对现有的产品结构、产品特色、推广策略、渠道政策、培训体系、人员结构及经销商情况进行详细调研,最终规划出年度托管营销企划方案。

2、根据上年度销售情况确定合作年度的销售业绩,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20%。

3、由顾问团指派3人组成项目组,其中管理顾问2名,为客户的内部管理提供全面咨询服务;策划顾问1名,协助管理顾问策划月度市场促销方案。管理顾问和策划顾问每月4天时间现场办公,不定时对终端进行巡视。

4、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召开1场新品发布会。

托管的意义

托管机构必须具备人员、渠道、资金、管理相对完备的优势;被托管单位存在人员、渠道、管理严重匮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通过建立托管与被托管的关系,达到强弱联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托管有如下意义:

1、 专业化分工,渠道外包。服装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高度专业化。有“虚拟营销”的,如耐克、美特斯.邦威,只做品牌运营,生产外包;有专为品牌代工的OEM厂;有做大渠道的经销商,决胜终端,托管即是其中的一种。象雅戈尔这样的价值链全流程通吃的企业越来越少。品牌把销售和通路中的杂事委托托管,可以集中精力解决品牌运营和商品设计等附加值更高的事务。而托管商一般是本地精英,托管使渠道本地化。

2、 控制开支,费用固定化。好多采用直营分公司办事处模式的品牌都会遇到费用预算屡屡突破的情况。杉杉因此不得不挥起对直营渠道改革的大刀,全国成立30家销售公司,与杉杉脱钩。如果采用托管方式,佣金是固定的比例,使流通环节的费用固定化,开支看得见,预算不会突破。

3、 激励制度。管理直营分公司,有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激励机制制订和兑现不好办。而采用托管方式,销售环节的激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有白纸黑字协议书的。

4、 直营管理的一个难点是对办事处经理的管理。管松了,公司不干;管严了,经理不干。托管使销售经理成为“准老板”!,从搬运工→操盘手。积极性提高,干劲足,自觉性提高。作为公司来讲,管理简化。小W和小Z虽然还属于公司的人,但权限清楚,收入清楚,有了归属感。

5 便捷式机制体系下,很方便对进行上下的员工管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品牌托管主要就是针对于那些因有自己的品牌但是没有很好的资源而所先用的一种方式,对于这种托管方式双方是必须要签订合同的,这样双方才能更好创造出各自的利润,而对于品牌的管理权限也可以更好的控制,对于一个品牌来说也可以更好的销售。

品牌名称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一、品牌名称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各项法律规定是根据商标侵权的法律特点,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合理、适宜、严密而又层次分明,权责分明。

二、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

阅读完以上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如果对品牌名称有侵权行为的话,可以先由当事人只见协商处理,或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纠纷,而不清楚该如何是好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